自2010年江苏睢宁县在国内首创大众信用管理打分评级系统,开始实行大众信用信息分值,全市114万人每年根据分数被划为四个信用等级,然后享受不同“社会待遇”,比如A级者在入学、就业、低保、社会救助等方面优先照顾。但是运行四年来民众竟然浑然不知,直至如今陷入公权侵犯私权的舆论漩涡。(7月2日,新京报)
近年来诚信问题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睢宁县探讨此类做法的初衷看似“无可厚非”。虽然初期取得了一些实际效果,赢得了群众的支持。但是更加具有争议的焦点是依靠公权建立的“征信体系”,是否系统全面,是否与法律法规“背道而驰”,是否能做到对所有公众“一视同仁”的征信效果?
至少部分条款看起来并不尽显公平,比如对于“获得信用加分可优先低保评选等款项”。低保针对的是一些低收入群众,跟个人信用程度何关?这种“先入为主”的定性低保对象必须是信用条件较好的群众,必将弱化公平,损害居民的基本权利。靠“信用评级”作为一切工作的标准和出发点,看似并不那么靠谱。原因在于政府看待问题的特定思维必然与群众利益诉求“相差甚远”。
而相比其他的扣分项目,比如“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企业、工地、缠访、闹访”,“利用网络、短信诬告他人”。虽然这里面有违法之嫌,但是公民正常的上访、网络举报是不是属于扣分之列,有违征信条例了?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那么这样的征信体系又谈何作用发挥了?
一个好的公民信用体系,应该服务于市场,以增加群众福祉为目的。相比政府主导,自筹自建的“征信体系”,必然会有不全面的“先天不足”。而建议由第三方作为信用评级的建设单位,但现实情况是“万中挑一”的信用评价单位不复存在。我国的NGO组织自治能力较弱,靠政府财政“输血”的公共组织不在少数,这样由政府发端和引导的征信体系便陷入恶性循环中的“原地踏步”。
可见“信用评级”并不是万能的“特效药”。不能认为制定了“信用评级”,所有的工作都能“万事大吉”。什么样的工作标准都可以“信用评级”为依据,而不顾与法律法规的相抵触,这样的征信条例必然无助于经济民生工作改善。而靠政府自建的“信用评级”,并无权力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分配和随意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