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在黔高速公路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域项目经理执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黔交建设〔2014〕1号)文已于2014年1月15日发布,从业单位需登录的“贵州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经理职业信用评价模块”也于近期调试完毕,为做好2014年度高速公路项目经理职业信用评价工作,针对2013年度高速公路项目经理职业信用评价结果及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高速公路项目经理信息填报
1、高速公路项目经理信息填报程序详见附件《贵州省项目经理职业信用评价系统操作说明书》2.1、2.2。
2、未在“贵州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从业单位,需尽快注册后执相关资料到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基建处进行注册后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的从业单位到贵州交通信息中心领取加密锁,于6月6日前登录“贵州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有关项目信息填报。
3、施工单位于6月20日前完成项目经理信息填报,业主单位于6月30日完成项目经理信息的复核工作。
二、对《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域项目经理执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黔交建设〔2014〕1号)作局部修订,并补充说明如下:
1、黔交建设〔2014〕1号文中附件1第四章 评价程序-—-—第九条 职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诚信记录、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环境保护、履约信用和施工标准化,详见附件2。扣分以业主、质量监督机构、驻地监理机构的日常考核、随机抽查、定期督察与检查等各次检查的扣分累加计算,所占权重依次为50%、30%、20%。对于某一评价机构无打分记录的,其权重加给其他评价机构,优先顺序为业主、质监机构、驻地监理机构。(例如:①如业主无打分记录的,则权重为质监机构80%、驻地监理机构20%;②如质监机构无打分记录的,则权重为业主80%、驻地监理机构20%;③如业主、质监机构均无打分记录的,则权重为驻地监理机构100% ),对于BOT+EPC项目,施工单位与项目业主存在关联关系的,项目业主不参与评价。
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评价指标每次检查后先预扣分,如在规定整改周期内整改完成,且能证明不会留下永久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的(需向检查者提供书面证明和申请),在下一季度打分时可取消上一季度该项扣分。
同一年出现一个项目经理在不同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由质监机构先确认符合规定),按各项目的合同额加权平均。
2、黔交建设〔2014〕1号文中附件2“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域项目经理职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价细则”-—-—表3“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域项目经理职业信用评价得分汇总”中“项目经理职业证书编号”修改为“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号”。
3、为了反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评价指标对项目经理考评的重要性以及简化评价扣分的计算过程,现取消评价指标及细则中的二级指标,只采用一级指标计算最终得分,并对一级指标权重系数进行调整(权重系数调整为诚信记录0.1,质量安全0.3,进度控制0.15,环境保护0.1,履约信用0.2,施工标准化0.15)。
修订后的评价规则将替换原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的文件,请下载传阅,遵照执行。
三、2014年度第一、二季度高速公路项目经理职业信用评价报送要求
1、因“贵州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经理职业信用评价模块”于近期才调试完毕,高速公路项目经理职业信用评价2014年度第一、二季度合并填报,填报程序详见《贵州省项目经理职业信用评价系统操作说明书》2.4.1。
2、各业主单位(除BOT+EPC项目中施工单位与项目业主存在隶属关系的项目)、监理单位根据《评价规则》于6月30日前完成对2014年度第一、二季度高速公路项目经理职业信用评价工作。
3、省质监局根据督查、巡查的情况,结合项目业主的评价于7月5日前完成对2014年度第一、二季度高速公路项目经理职业信用评价工作。
四、其它要求
1、各业主单位在评标过程中应依据修订后的《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域项目经理职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黔交建设〔2014〕1号)文要求使用项目经理信用评价结果,并在编制招标文件中明确对项目经理的奖罚条款。
2、各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项目经理信用评价工作,认真学习《评价规则》,做好宣贯工作,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公平公正、按时保质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五、联系方式
省质监局监理管理科:0851-6852709、6836689
传真:0851-6852709
(责任编辑:北京中企普信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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