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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办法

责任编辑:北京中企普信国际 已有 5520 人浏览 日期:2014-07-14

 

  登记类: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身份登记、社保登记等

  资质类: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职业资格等

  监管类:行政处罚、责任事故处理以及弄虚作假等

  良好信息:荣誉称号、表彰、授牌等

  纳入目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公开信息和授权查询信息,市信用信息平台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中国江苏网7月12日讯 昨天,市委副书记、市长周乃翔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的汇报。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

  近年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系统平台建设、数据归集、信用信息应用及组织保障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去年4月,我市开始市公共信用信息基础库和平台项目建设。目前,平台一期开发已完成,数据归集工作也已全面推开。随着工作不断深入,无论是信用数据的采集、查询、应用,还是异议处理、失信惩戒、责任追究等,都需要相关的法规制度来指导和规范。近期我市加快探索实现自贸区功能落地,对社会信用体系发挥事中、事后监管作用的要求更高,对社会信用体系在完善的制度支撑下有序有力推进的要求也更加迫切。

  根据《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纳入目录的事项主要包括,工商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身份登记、社保登记等登记类信息事项,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职业资格等资质类信息事项,行政处罚、责任事故处理以及弄虚作假、违反告知承诺记录、行政合同的履约情况等监管类信息事项,荣誉称号、表彰、授牌等各类良好信息事项。

  根据该办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公开信息和授权查询信息。市信用信息平台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通过该平台查询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属于公开信息的,无需信息主体授权,属于授权查询信息的,应当提供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证明。该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违规披露、泄露或者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据了解,我市在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中,除此次审议的相关办法以外,目前,《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苏州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也在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中。

  会议还邀请了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二处处长扬子为作了题为《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热点问题》的法律讲座。讲座中,扬子为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注意事项、信息公开范围、公开方式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数据、案例等,作了详细而生动的讲解。

  会议还审议并通过了《第二届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及授予候选人荣誉称号名单》。据了解,2008年,我市开展了第一届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认定。首届获评的30位市级大师中,绝大部分人已晋升,获评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名人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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