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务院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职责,批准设立征信管理局。同年,上海、北京、广东等地率先启动区域社会征信业发展试点,一批地方性征信机构设立并得到迅速发展,部分信用评级机构开始开拓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等新的信用服务领域,国际知名信用评级机构先后进入中国市场。2004年,人民银行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5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8年,国务院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职责调整为“管理征信业”并牵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2011年牵头单位中增加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13年3月,《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征信业步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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